文成县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文件(11)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7年2月22日在文成县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卢小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县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的工作回顾
县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以来的五年,我院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固本强基、协调共享、锐意进取,全面加强各项检察工作,努力为保障我县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持续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积极贡献。
一、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全县工作大局
全方位护航G20峰会等重要政治活动安全稳定。我院从讲政治的高度,坚持守土有责,坚决抓好G20峰会、世界互联网大会、两会等重要活动的维稳安保工作,并在护航行动中形成常态化维稳防控制度体系。会同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开展严打暴恐、打黑除恶等专项工作,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凸显打击震慑。开展对重大活动安保工作专项巡查,对重点部门落实安保措施是否到位进行检察督查,并约谈个别监管工作不到位的部门负责人。强化涉检信访预警,对涉案人员多、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不抗诉等有可能引发维稳风险的案件,设置由低到高风险预警响应等级工作机制。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大化解”等专项活动,“拉网式”排查清理各类涉法涉诉案件,对重点涉检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协同乡镇做好稳控工作。创新矛盾化解新渠道,充分发挥律师等社会第三方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独特优势,协同县司法局在我院信访接待大厅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建立检察长接待群众信访首办责任制、初信初访办理责任制等系列制度,认真解决群众诉求。
广视角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出台《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和服务三生融合、幸福文成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保障金融安全和服务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工作意见》等系列文件,并通过强化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方式,致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促使生产经营、金融管理、市场交易法治化,共批捕金融诈骗、扰乱市场秩序等犯罪20人,起诉75人,包括依法审查起诉了涉案金额达1.87亿元的李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依法查办涉及经济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9人,并对县樟山功能区一期安置点工程和花园路一期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开展同步预防。注重办案社会效果,着力研究落实对民企人员犯罪“轻拿轻放”,对非法集资、恶意欠薪、民企行贿等类型刑事案件,认真研究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宽与严的法律政策。着力落实办理涉企案件方式方法“三个慎重”,开展风险评估,慎重对企业运营关键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慎重扣押涉案企业款物,慎重把握办理涉企案件的时间节点,防止对非公企业经营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着力强化法律服务和促进治理完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走访非公企业、在县工商联建立检察服务站、开展预防法治宣讲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与县工商联、非公企业的互联互动。认真梳理非公企业诉求,并进行分类汇总,积极参与政府沟通协商,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历史遗留问题。
多维度参与社会治理。围绕县委美丽乡村建设、“五水共治”等转型升级组合拳,认真做好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工作。积极开展环保检察,出台《服务保障“ 五水共治”和推进环保检察的实施意见》。与县国土资源局等11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联系与协作制度的意见》,推动行政机关加强对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的治理。把监督好珊溪水库饮用水安全作为珊溪基层检察室“一室一品”工作建设重点,与县水利局(珊管办)、县环保局联合出台《关于开展文成县饮用水水源长效管理联合巡查实施方案(试行)》。积极参与全县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等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参与切实保障换届选举工作,配合县委组织部对全县范围内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2300余人资格审核,对全县1万多名党员有否存在违法违纪情况进行核查。建立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案态势和预防对策,为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单位决策提供参考。针对医药购销、农村土地征收等领域监管漏洞所撰写的专题、年度报告,多次被省、市检察院表彰,更得到县委县政府的肯定并转化运用,并推动强化内部管理、促进社会治理。加强对特殊群体的服务管理,着力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落实专人办理、社会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建立老年人刑事办案工作新机制,对24名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
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保障社会秩序。五年来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570件906人,批准逮捕448件734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129件1806人,提起公诉989件1576人,移送其他院审查起诉14件。严厉打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和严重暴力犯罪,批捕“两抢一盗”、诈骗、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案件276件452人,起诉356件649人。转变刑事司法工作理念,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把握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的条件,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犯罪,以不捕、不诉为常态。对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危险驾驶犯罪等依法从宽处理,共不批准逮捕161人,决定不起诉154人,不捕不诉率逐年提升,2016年的不捕不诉率分别比2012年提高了22.1和11.5个百分点,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
深入开展职务犯罪侦查,促进政务清廉。以打击严重危害民生民利职务犯罪为抓手,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2件47人(科局级干部10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34件39人,渎职侵权案件8件8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200余万元。通过查处县供销社、气象局、樟山工业园区、医疗卫生系统等职务犯罪窝案,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努力营造清廉的吏治环境。集中立案查处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8件23人,保障国家涉农惠民资金安全,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查办的樟山工业园区系列职务犯罪案件先后被市检察院、省检察院评为2014年“十大反贪精品案件”,供销社滥用职权案和刘某某贪污案分别被省检察院、市检察院评为2016年“十大反渎精品案件”、“十大反贪精品案件”。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注重“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认真贯彻落实“容错”机制,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严重不负责任、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的界限,保护干部改革创新的工作热情。
不断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强化司法公正。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刑事案件,监督立案16件20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7件9人;对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诉漏罪14件17人,漏犯12人。对侦查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3份,检察建议17份,排除非法证据6份;刑事裁判提起抗诉14件;加大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依法审查刑罚执行单位呈报减刑、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124人,监督收监执行、财产刑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23人,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5件,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34份、检察建议12份。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综合开展生效裁判监督、民事执行监督、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共办结相关案件48件;大力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协同县财政局、国土局及时追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积极优化工作模式,提升检察服务职能
以“亲”“清”型为目标打造和谐检律关系。开展保障律师会见权专项活动,牵头召开由公、检、法、司、人大、政协、律师代表及人民监督员等共同参加的座谈会,并走访律师事务所,听取相关建议意见后,制定出台《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八项要求》,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律师接待工作有序、规范、高效和安全。通过配置高速扫描仪、高速复印机等设备,全面实现卷宗电子化,便利律师阅卷并提供光盘刻录,指定专人在案件程序变更的第一时间通知律师等工作,保障律师权力行使,推进社会法治进程。
以信息化为支撑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职务犯罪大预防工作机制,有效推进县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工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大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为党委、政府工作决策部署提供科学依据,进一步发挥职务犯罪重在预防的工作成效。自2016年启动以来,已有39家单位接入,平台初步建成。建立了扶贫领域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将县农办、县财政局有关扶贫信息放在共享平台,运用专门账号对有关扶贫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实时管控。树立行贿档案查询工作的窗口服务意识,以窗口化服务理念服务社会,共受理各类查询500余次。
以阳光检察为平台架起检民连心桥。建成一站式检察服务大厅,整合接待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举报控告申诉、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诉讼文书等功能,实现检察职能的集约化管理和为民“一条龙”服务,为广大群众提供了快速解决诉求的“绿色通道”。通过检察信息平台,大力推进办案信息公开,自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线以来,向社会公开重要案件信息、案件程序性信息、法律文书1368条(份),增强司法透明度。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途径,紧密联系群众。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联络,定期通报检察工作动态,每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基层调研、执法考核、检察开放日、庭审观摩等共计20余次,班子成员走访或联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0余人次;对拟撤案、拟不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提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3次。广泛开展法律进乡镇、进机关、进学校等法制宣传活动60余次,累计参与人数达3000多人,向社会各界发放画说职务犯罪手册、微电影合集、案件选编等2000余份。
四、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夯实检察发展基础
大力落实从严治检。院班子领导带头,强化干警“四个意识”学习教育,把讲政治贯穿在履行职能、队伍建设、改革推进的每一个环节。扎实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主题教育,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坚定检察干警的理想信念,确保检察工作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持之以恒地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加强队伍教育监督管理,不断强化干警遵规守纪意识。进一步推进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节约公务开支,纪检组对各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每月三公经费备案、公开公示等工作。近两年来,我院公务接待支出大幅下降。加大检务督查力度,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和文明办案专项活动,开展案件质量评查11次,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并适时开展“回头看”,规范办案行为、提升案件质量、提高司法公信力。
精准打造专业队伍。推荐干警到最高人民检院学习工作,安排侦查人员到公安派出所挂职,资深员额检察官帮扶结对年青干警,综合部门干警到主要业务科室辅岗,组织干警多形式的实战演练,邀请高校教授来院授课,组织全体干警到高校参加综合素能培训等,综合提升干警素质。涌现了一批以全国优秀公诉人、全省明星公诉人陈伟银同志为代表的专业拔尖人才,被评为市级以上检察业务标兵能手或进入市级以上检察人才库的共计12人次。注重理论调研能力建设,51篇调研文章被省级以上刊物、最高人民检察院采用,8篇文章先后荣获国家、省理论调研奖项。
稳妥推进检察改革。不折不扣地全面贯彻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司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依靠县委县政府及相关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扎实稳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责任制、健全检察院工作人员职业保障、省级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试点工作。现已完成两批共15名员额检察官选任工作,员额检察官全部分配到业务部门,院领导和中层干部回归办案一线,独任检察官作为办案基本组织,实现了在办案部门全覆盖。检察机关办案流程更加顺畅,办案效率显著提升,尤其是干警办案责任心明显增强,在案件量同比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的办案时间同比缩短了14%、6%,同时确保案件质量。根据司法体制改革前期成效,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我院列为温州市唯一一家内设机构优化改革试点检察院,这既是对文成检察工作的信任,更是鞭策。
五年来,文成检察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共有55个集体和个人获得市级以上表彰。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县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各位代表、委员提出的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力推进了检察工作发展。在此,我代表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向大家致以崇高敬意和衷心感谢!
在总结工作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服务保障大局在司法实践层面上的一些问题还需深入破解,力度和效果还有待提升;法律监督工作发展还不够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常态化、刚性有待加强;队伍素质能力与新形势新要求还有差距,尤其是行政诉讼监督人才缺乏;检察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等等。这些问题,我们将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切实加以改进。
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
各位代表,当前检察机关既面临着深入服务保障发展稳定大局新任务,又面临着司法体制改革、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推进中检察职能再定位再提升新课题。我们的总体思路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中心大局,不断增强以人民为中心的公正司法理念,深化检察改革,强化法律监督,全面从严治检,扎实推进文成检察高水平发展,努力为我县打造“美丽经济、美丽家园、美好生活”的“三美”文成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明确方向,自觉服务服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我院将始终如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旗帜鲜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聚焦大局、服务大局、保障大局作为我院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责任和法定职责。善用法律思维和法治方式,充分履行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能,切实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的能力,并把防范金融风险、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放在重要位置,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牢记使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始终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创新服务理念,采取各种举措便民、为民、利民,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积极顺应民众对公正司法的呼声,坚持严格公正廉洁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实到检察工作各个环节中。
三、深化职能,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出发,主动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积极顺应改革发展需要,聚焦监督主业,努力做好检察监督 大文章。全面加强刑事检察监督,进一步强化对刑事立案、刑事侦查活动、刑事审判、刑事执行的监督;大力推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以加强对公权力监督为核心,推动健全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积极探索行政检察监督,统筹推进行政生效裁判、审判程序和执法活动监督;进一步深化控告申诉检察监督;稳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监督。主动适应信息化时代发展趋势,高度重视科技在助推检察监督中的巨大作用,开展大数据建设和应用探索。
四、开拓进取,扎实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做好人员转隶、工作转交等衔接工作,确保队伍不乱,工作不断。高标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推进司改背景下的内设机构优化整合,实现改革平稳过渡。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健全批捕、起诉案件审查制度,深入推进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刑事检察工作基础。按照打造阳光信访、责任信访、法治信访要求,深化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改革。
五、夯实基础,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牵住队伍建设这个“牛鼻子”,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各项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打造一支绝对忠诚、干事担当、干净自律、充满活力的铁一般的检察队伍。全面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着力解决“本领恐慌”,弘扬“工匠精神”,进一步加大办理金融、电信等领域犯罪案件的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切实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升司法水平。
各位代表,未来五年,我们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及代表审议意见,牢记使命、忠诚履职,用我们的勤奋和努力,扎扎实实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为推动我县全面小康、开创赶超发展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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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用语说明
1、犯罪记录封存(见报告第4页第10行):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犯罪人,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查询。
2、监督立案(见报告第5页第18行):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3、暂予监外执行(见报告第5页第24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且符合“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4、财产刑(见报告第5页第24行):是指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罚,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
5、羁押必要性审查(见报告第6页第1行):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6、行贿档案查询(见报告第7页第1行):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并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等。
7、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见报告第10页第3行):是指为在全国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索积累经验,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试点地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部门、预防腐败部门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8、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见报告第11页第17行):是指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的诉讼模式。
9、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见报告第11页第18行):指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将审查重心从以被告人口供等言词证据为主,转移到以物证等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上来,充分梳理和挖掘客观性证据,确认案件基础事实脉络,并以此为基础对全案证据予以审查,进而认定犯罪事实。
10、非法证据排除(见报告第11页第19行):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具体而言,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