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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观察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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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7日来源: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规范本院公益诉讼观察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力量支持配合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本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观察员”是指受检察机关聘请,提供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协助、监督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公益诉讼观察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热爱公益事业,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等领域具有一定的了解和认知,或者具有发现公益受损线索的便利条件。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益诉讼观察员:
(一)曾被开除公职的;
(二)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公益诉讼观察员的情形。
第五条 公益诉讼观察员实行聘任制。聘用期限为一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六条 公益诉讼观察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二)见证、协助检察人员勘验、检查;
(三)提供专门性知识等咨询意见;
(四)参加诉前程序听证;
(五)观摩公益诉讼庭审;
(六)参与公益诉讼宣传;
(七)参与公益诉讼效果评价;
(八)监督检察人员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九)其他必要的工作。
第七条 公益诉讼观察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本院有关公益诉讼工作文件及相关资料;
(二)受邀参与公益诉讼工作研讨并发表意见;
(三)了解对其所反映或转递的线索和有关情况的查处结果;
(四)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有关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培训学习;
(六)发现检察人员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违背职业操守、违法违纪等,可以向本院检务督察部门反映。  
第八条 公益诉讼观察员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保守协助办案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检察工作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二)定期保量向本院反映或转递有关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聘任期间反映或转递的线索一般不得少于2件;
(三)妥善保管、及时退还协助以及监督公益诉讼工作中所接触的案件材料,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复印或者借由他人传阅;
(四)协助提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有关问题的咨询;
(五)应邀参加重大公益诉讼案件的讨论,并发表评议意见;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 公益诉讼观察员主要提供如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一)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被侵害的线索;
(二)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线索;安全生产、互联网侵害公益、个人信息保护、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医疗和公共卫生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新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线索。
第十条 公益诉讼观察员对案件线索是否属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存在疑问时,可以向本院第三检察部咨询。
第十一条 公益诉讼观察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一)在本院公益诉讼观察员微信群上提交;
(二)向本院第三检察部指定联络员报送。
第十二条 本院第三检察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公益诉讼观察员收集线索,同时对公益诉讼观察员提供的线索进行整理,建立工作台账,对发现线索日期、线索内容、移交检察院日期等事项逐一登记,并按案件进度进行动态实时跟踪监督。
第十三条 本院第三检察部应当建立案件线索分析研判机制,对于公益诉讼观察员提供的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分析案件线索价值,进行线索评估。对于可以立案的案件线索,及时跟进、及时办理。对于无法立案的线索,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第十四条 本院和公益诉讼观察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听取公益诉讼观察员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公益诉讼案件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邀请公益诉讼观察员列席,公益诉讼观察员的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附卷。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或者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本院可以邀请公益诉讼观察员参与案件评议。
第十六条 本院应当组织公益诉讼观察员参加重大公益诉讼执法、宣传等活动。公益诉讼观察员应当协助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宣传工作,鼓励公益诉讼观察员利用自身工作条件进行宣传。
第十七条 本院应当依法保障公益诉讼观察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公益诉讼观察员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等,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训诫;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本院建立公益诉讼观察员奖励制度。公益诉讼观察员提供的线索确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且内容具体明确,取得良好办案成效的,按照规定给予公益诉讼观察员适当奖励或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本院第三检察部应当对公益诉讼观察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是否续聘的建议。
第二十条 公益诉讼观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聘:
(一)在公开场合发表不当言论的;
(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解聘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本院第三检察部负责公益诉讼观察员的选任、增补、解聘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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