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文成检察院  ->  检务指南  ->  公益诉讼  -> 正文公益诉讼
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7日来源:

第一条 为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规范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等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线索。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英烈保护领域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本院举报,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一)来访举报(来访地址:文成县大峃镇徐村徐景花苑文成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12309检察服务窗口);

(二)来信举报(信件邮至:文成县大峃镇体育场路377号文成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邮编325300);

(三)电话举报(电话拨打:12309,0577-67893622);

(四)网上举报(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进行举报)。

举报人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得虚假举报;举报人应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材料,如线索对应的具体位置、照片、视频等初步证据材料。

第五条 举报线索由本院第三检察部统一受理,对举报的线索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建立工作台账,对案件线索来源、案件类型、被监督对象等事项逐一登记,并按案件进度进行动态实时跟踪监督。对于可以立案的案件线索,及时跟进、及时办理。对于无法立案的线索,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第六条 对于举报人提供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开展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县辖区内的案件线索;

(二)属于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三)属于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线索;

(四)检察机关根据举报案件线索立案后,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举报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难以核实,或经核实不存在的;

(二)举报内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匿名举报无法查清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四)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移送、举报的;

(五)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纳入政府整改范围的;

(六)其他不宜进行举报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九条 奖励方式为奖金奖励。奖金奖励将根据案件性质、监督效果、挽回损失等情况确定奖励金额;检察机关查证属实并提出检察建议以后,每案奖励一般在人民币300元至1000元;特别重大的,经检察长批准可获得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奖励。奖金从办案经费中列支。 

奖励举报人,应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以后进行。

第十条 本院应当对举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第十一条 本院应当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发现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本奖励办法由本院负责解释。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温州网地址:文成县大峃镇体育场路377号 值班电话:(0577) 67893878 全国举报电话:1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