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文成检察院  ->  媒体报道  -> 正文媒体报道
检察日报|浙江温州:行刑反向衔接消除外汇监管“灰色地带”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15日来源:

     

“地下钱庄”,这个存在于金融领域里的灰色词汇,往往与非法交易、资金外流等违法活动紧密相连。日前,随着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对陈某红、吴某荣分别作出罚款2万元、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对非法经营案件中,个人仅出借外汇账户的行为实现“刑事不诉、行政追责”的无缝对接,为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落地见效提供了实践样本。

日前,为进一步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现对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6件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在这批典型案例中,此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一是体现了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特殊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与检察机关的设置存在层级、地域的不对应,由此也带来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普遍存在层级管辖、异地管辖问题。文成县检察院办理的此案,行政处罚主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行刑反向衔接涉及温州市、文成县两级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就反向衔接相关程序等进行多次座谈沟通后达成共识:温州市检察院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后,由文成县检察院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温州市分局异地调查取证、送达告知等提供便利。此案对解决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遇到的管辖难题,树立了“一盘棋”思想,以“一体化”履职为推动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示范引导。

     

二是体现了对“可处罚性”原则的准确把握。陈某红、吴某荣系基于亲属关系出借自己的外汇结算账户,未直接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目前,对于“个人仅提供外汇结算账户的帮助行为”予以行政处罚鲜有先例。对于应否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与外汇管理部门多次对法律依据及处罚必要性进行分析研讨。陈某红、吴某荣明知所提供的外汇结算账户系为他人结算外汇仍予以提供,违反了《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外汇结算账户是外汇买卖犯罪的必需工具,若大量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被违规出借、串用,会给地下钱庄等的非法金融活动提供可乘之机,干扰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此案对于出借外汇账户为他人非法买卖外汇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综合判断其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处罚必要性,找准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消除追责盲区,具有指导意义。

      

三是体现了以案促治、推进反向衔接常态长效的积极作用。温州市检察机关联合外汇管理部门深化外汇领域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在个案办理的基础之上,关注案件背后所反映的本地在外汇结售汇业务中存在的风险问题,共同研讨健全外汇交易风控体系、强化内部监管、加强政策宣传等,联合制定《关于加强外汇领域行刑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规范当地金融市场,切实维护外汇市场健康发展秩序。此案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检察机关和外汇管理部门协作配合,为精准打击涉外汇违法犯罪行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所作出的努力。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温州网地址:文成县大峃镇体育场路377号 值班电话:(0577) 67893878 全国举报电话:12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