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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道伯温 检护平安 | 定罪挽损解民忧,锦旗点赞“检察蓝”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3日来源:

  “谢谢检察官,真没想到这笔钱还能追回来…”3月11日,文成县检察院珊溪检察室收到了一份特别的礼物——“锦旗”,锦旗上“检察为民显担当,公正司法暖民心”的文字不仅承载着被害人王某某的感谢,更藏着检察机关精准打击犯罪、挽回群众损失的故事。

  案情回顾

  2025年9月,应某某流窜至文成县某乡镇,通过攀爬撬窗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并成功窃得黄金首饰、现金若干。同年11月,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我是来文成找人的,我没有偷东西!”面对公安民警和承办检察官的讯问,被告人应某某始终矢口否认,案件办理一时陷入僵局。

  “‘零口供'不是逃避法律的护身符,只要客观证据确实、充分,同样可以依法定罪量刑。”随后,承办检察官询问被害人被盗当日细节,前往被盗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确认周边监控……综合全案证据,结合应某某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大,承办检察官决定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多次向应某某核实案件细节,说明利害,敏锐察觉到其认罪态度有所松动后,抓住机会进一步释法说理,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对案件处理、早日回归家庭的积极作用,最终,应某某放下侥幸心理,如实交代了盗窃过程,并主动请求检察官联系其家属退赔被害人损失。

  2026年2月,经文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应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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