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成为大众共识,但不少人仍对“隔夜酒”存在误解,以为喝完酒睡一觉就能驾车上路,最终因此触犯法律,受到处罚。
文成县检察院梳理了近期办理的“隔夜酒”型危险驾驶案例,希望能为大家敲响警钟。
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一
2026年2月26日18时许至22时,黄某某在与朋友聚餐期间饮用了七、八瓶啤酒。次日睡醒后,于12时左右驾车回家途中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1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黄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外,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案例二
2025年10月13日22时许,周某某在与朋友聚餐时饮用了约200ml梅子酒及四、五瓶啤酒,后又去一烧烤店继续喝酒,直至凌晨才回家睡觉。14日早上8时许,周某某驾驶小汽车送儿子上学,因未彻底醒酒,操作失误将油门当作刹车,与一名横穿道路的行人发生碰撞,并追尾前方公交车。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擅自离开现场。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属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者构成轻伤二级。周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逃逸,情节严重,最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驾驶证同样被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检察官提醒
“隔夜酒”绝非醉驾免责的理由,酒驾、醉驾认定,核心依据是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非饮酒后经过的时间。根据规定,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属于饮酒驾驶;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请自觉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用对法律的敬畏、对生命的尊重,筑牢道路交通安全的防线。